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是怎样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对劳动争议调解规定的具体步骤是:
l、申请与受理。
申请,是劳动争议当事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1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经过初步研究,4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调解前的准备。
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1)弄清争议的基本事实,即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争议的焦点等。(2)了解与争议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判断争议的是非曲直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3)对调查得到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明是非,分析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4)召开调解员会议,通报调查情况,讨论确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意见。(5)指定两名调解委员会成员与劳动争议当事人谈话,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为调解奠定一个良好的思想基础。
3、调解。
劳动争议的调解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调解委员会主任宣布申请人请求调解的争议事项,调解纪律,当事人应持的态度;(2)听取当事人意见;(3)说明调解委员会对争议的调查结果和调解意见;(4)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
4、调解终结。
调解终结的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自行和解。(2)当事人撤回申请。(3)当事人拒绝调解。(4)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5)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