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调解。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即,劳动争议调解的“三方原则”。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解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担任。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制度,也是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议题不仅仅是职工自身的权益问题,还包括企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问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不能等同于企业工会委员会,工会只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工会法》第30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职工代表大会与企业工会委员会的关系实际上是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的关系,由职工代表大会和企业工会委员会同时产生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不能成为代表不同利益或角色的两方,而应该是一方。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有下列几项:
(一)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所有劳动争议。至于具体的受案范围,各地区、各企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酌情制定。但原则上,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中所发生的一切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向企业行政和职工进行劳动政策和劳动法制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调解委员会不仅应当调解纠纷,而且应当在调解过程中注意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宣传教育,让他们懂得劳动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尽量减少争议。
(三)做好政策法律咨询工作,特别是要向企业行政和职工提供劳动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调解委员会应当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向广大基层职工宣传劳动政策和法律法规。
(四)加强调查研究,了解企业行政和职工双方意见和要求,及时沟通企业内部民主对话的渠道。
(五)遵守政策和法律以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积极支持企业行政正确行使经营管理决策权和生产经营的指挥权。若职工的要求合理,则积极支持职工的合理要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为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劳动争议的调解者,并不是与争议双方当事人站在对立面或偏向任何一方。
(六)不断总结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的工作经验和教训,吸取其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的有益做法,加强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高劳动调解员的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