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期限怎么确定
试用期是依据签订的劳动合同期的长短来决定上限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一、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所以试用期应该是固定的一个期限,不得延长。如果其规定超过了上述法定的标准,按法定标准计算试用期。
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尤其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可以随时通知单位,并且一般不需要承担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在此事件上要有所警示,不能拿着老传统来一成不变地处理劳动人事关系。现在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变时期,各项政策法规变化都比较快,关注这方面的情势是用人单位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功课,不然就容易触及法律“禁区”。
二、试用期不转正怎么办
自从1995年我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后,转正和见习期的概念就已经不再使用,取而代之的是试用期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自劳动者实际工作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中一个特殊的阶段,即双方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部分劳动法条款的约束,而试用期到期后,这些条款的约束力就将自动回复,而并非需要履行诸如“转正”的手续以确认员工的身份。《劳动法》中试用期的规定已经取代了所谓临时工转正为正式工传统概念。
综上所述,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要求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并相应支付劳动报酬,对于不愿依法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