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用信与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录用信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1)“录用信”是用人单位愿意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劳动者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
(2)“录用信”是用人单位单方的要约,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方协议。
(3)录用信包含了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录用信”的内容签订劳动合同,但也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予以变更。一方不同意按“录用信”上载明的条件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录用信”失效,或将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继续有效。在存在“录用信”和劳动合同有不一致的情形时,必须使“录用信”失效。
另外,录用信与劳动合同内容相冲突,以劳动合同为准。录用信签订在前,劳动还有签订在后。如果劳动合同与录用信在某些内容上有不同之处,那么可以认为劳动合同变更了之前签订的录用信内容。故而,以劳动合同内容为准。
二、试用期包括在劳动期限内吗
无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个星期,可能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管试用期之后当然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