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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的方式,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此文章帮助了345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方式

劳动争议调解,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类:

其一,由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

其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的调解;

其三,由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的调解。

三者之间的区别首先是主持调解的单位不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由在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小组负责进行,调解组织由本单位的职工代表、企业(单位)代表以及本单位的工会代表三方人员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则由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实行仲裁管辖,受理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由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及政府指定的经济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具体由劳动仲裁庭负责调解。

人民法院主持的劳动争议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法庭主持下进行,代表国家对劳动案件予以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在对劳动争议实现仲裁之前,先进行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时则进行仲裁。人民法院在对劳动案件作出判决之前,亦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则进行宣判。

上述三类调解均属于劳动争议调解的范畴,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

二、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用人单单位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便及时解决用人单λ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和谐、良好的劳动关系,但用人单λ不是必须设立。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λ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代表三方组成。因此,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为由职工代表、用人单λ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工会代表主持的,调解该用人单λ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及时依法调解该用人单λ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劳动者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经过协商,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之后,该书面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和解之后企业和劳动者都应当依照协议履行。并不是想履行就履行,反悔了就不履行。如果一方确实反悔了,那么在仲裁的时候,该和解协议只要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仲裁庭就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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