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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此文章帮助了384人  作者:南宁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

依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企业可通过下列途径请求解决:

(1) 协商解决——企业和职工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尊重事实,明辨是非,依据法律并充分考虑对方利益的情况下,通过谈判、磋商,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形式。

(2)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由第三者居中调解,促使企业和职工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经仲裁庭合议裁决的活动。劳动争议必经程序或称劳动争议前置程序。

(4) 诉讼——人民法院依据劳动法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活动。目前是一裁二审制。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1、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而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南宁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对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的,在仲裁中实行一裁终局。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律程序或者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用人单位要注意其中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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