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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的事前考察,录用条件包括哪些方面?

此文章帮助了825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试用期员工的事前考察

很多企业招聘员工不太注重录用前的应聘员工评估和考察工作,习惯于把工作放在事后考核,即先把员工招进来再说,如果不合适就在试用期辞退。这种做法是危险的,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在这种背景下,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必须转变观念,变“事后考核”为“事前考察”,尤其是对一些重点员工,招聘时要慎重,要做好员工的背景调查工作,把好面试关,重要岗位由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联合面试,确保能招到合适的人员。

二、录用条件包括哪些方面

企业必须在招聘时对录用条件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录用条件一定要明确化、具体化。切忌一刀切以及将录用条件空泛化,抽象化。录用条件应是共性和个性的结合。所谓共性,是所有岗位的员工都应该具各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在应聘的时候如实告知自己的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等等。所谓个性,是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或者职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学历的要求,要求获得相应证书,有的有技术的要求,比如能符合企业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描述等。录用条件的共性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明确,录用条件的个性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单独的协议等进行明确。应把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固定下来。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在招聘的时候最好依据岗位要求提出具体的录用条件,对劳动者的文化水平、技术水平等做出明确要求,或者对聘用者进行考核。如今一些企业没有说明这一点,就造成辞退不合法的后果,以致于被依法判决向劳动者给付赔偿金。此外,企业对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必须是在试用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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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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