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员工的事前考察
很多企业招聘员工不太注重录用前的应聘员工评估和考察工作,习惯于把工作放在事后考核,即先把员工招进来再说,如果不合适就在试用期辞退。这种做法是危险的,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在这种背景下,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必须转变观念,变“事后考核”为“事前考察”,尤其是对一些重点员工,招聘时要慎重,要做好员工的背景调查工作,把好面试关,重要岗位由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联合面试,确保能招到合适的人员。
二、录用条件包括哪些方面
企业必须在招聘时对录用条件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录用条件一定要明确化、具体化。切忌一刀切以及将录用条件空泛化,抽象化。录用条件应是共性和个性的结合。所谓共性,是所有岗位的员工都应该具各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在应聘的时候如实告知自己的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等等。所谓个性,是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或者职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学历的要求,要求获得相应证书,有的有技术的要求,比如能符合企业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描述等。录用条件的共性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明确,录用条件的个性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单独的协议等进行明确。应把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固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