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何时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上述条款强制性地规定: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这实际上是有限度地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
二、要过试用期才能签合同吗?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中一段比较特殊的期间。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属于约定条款,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约定试用期没有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