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试用期如何约定?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与转正后工资的差,距减少企业成本而滥用试用期,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上述规章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二、约定试用期注意哪些事项?
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但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和以前的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有所区别,如与前者相冲突,则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