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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辞职后就可不再上班吗,辞职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此文章帮助了560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提出辞职后就可不再上班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一般员工辞职所担负的义务就是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注意,此处所说的通知仅是单方面的告知,所以不必担心领导会不批准之类的问题,而且与手续办理与否也没有任何关系。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为离开企业的员工应尽的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倒是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些地方规定,如《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中说,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劳动者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延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还应负责赔偿。

二、辞职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同,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不同:

1、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辞职。从08年后直算。且仅仅社保缴费基数有误时,不支持经济补偿金(按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内部文件);

2、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且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辞职的。从08年后起算;

3、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合同无效理由辞职的。从08年后起算;

4、以“拖欠工资”或“拖欠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辞职的。从08年前起算。

5、以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辞职的,从08年前起算;

6、以用人单位有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为由辞职的,从08年前起算。

即前三种理由只从08年后起算,后三种理由从08年前起算。法律依据是什么呢?08年后当然是《劳动合同法》,08年前则是2001年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也就是说,上述“四、五、六”的情况下,08年前与08年后的法律均支持经济补偿金,而上述“一、二、三”的情况下,只有《劳动合同法》支持经济补偿金,因而只能从08年后起算。

注意,一般认为,司法解释不同于法律,是对原来立法的解释,所以其效力可追溯到司法解释颁布之前。也就是说,上述“四、五、六”三种情形下,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计算至2001年前。

另外,如果劳动者在辞职信中未写明上述理由,那么即使用人单位确实存在上述违法情形,一般劳动争议仲裁委也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但在拖欠工资、强迫劳动等恶劣情形下,法院有可能支持。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并不是要向所有企业辞退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被正经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就不用支付补偿金。除此以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劳动者还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辞退员工后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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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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