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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纳社保引发的经济补偿纠纷,不缴纳社保有补偿吗

此文章帮助了451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不缴纳社保引发的经济补偿纠纷

李女士于2008年1月到某保洁公司工作,月工资1000元,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某保洁公司没有为李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后李女士多次要求某保洁公司为其缴纳,某保洁公司没有应允,李女士于2008年4月以某保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某保洁公司递交了辞职信,自2008年5月20日以后不到某保洁公司工作。

2008年6月,李女士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保洁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元。保洁公司辩称,其未提出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是李女士主动辞职的,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

不缴纳社保有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某保洁公司没有为李女士缴纳社会保险,李女士于2008年4月提出辞职,自2008年5月20日以后不到某保洁公司工作,在某保洁公司的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委对李女士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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