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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同时在两家公司就职,能否同时签两份劳动合同?

此文章帮助了4326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能否同时在两家公司就职

职工黄某原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黄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合同,企业未予答复。过了10天,黄某就被一家合资企业招用,又与该企业订立了劳动合同。黄某走后,原企业生产受到影响,要求黄某回厂上班。

同时,与黄某所在的合资企业联系,希望让黄某回厂,但合资企业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于是原企业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黄某和合资企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仲裁委员会依法维护了这一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能否同时签两份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黄某既已与国有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就必须承担为该国有企业工作5年的义务。只有在法定的条件具备时,黄某才可以不再承担此项义务。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一条又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从本案事实上看,黄某口头提出解除合同,并未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则企业可以不予答复。退一步讲,即便黄某是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原企业,但其仅过10天便与另一合资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符合提前三十日&这一法律要求。因此,黄某与原国有企业依据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仍未解除。

综上所述,不仅黄某本人,而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合资企业,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这一法律规定,黄某原单位要求黄某和合资企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理应得到仲裁委员会的依法支持。

还应当指出,依据本案的情况,仲裁委员会亦有权依法确认黄某与合资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裁决黄某继续履行与原国有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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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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