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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引发赔偿纠纷,仲裁裁决驳回申诉

此文章帮助了344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引发赔偿纠纷

王小姐是某公司行政部门的一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王小姐所在的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和激烈的市场竞争而陷入了经营困难的状况。为摆脱困境,公司决定采取减员增效的办法,提出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案。方案规定:员工在方案公布后7天内书面同意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在法定经济补偿金之外再给予额外奖励金。方案公布后,王小姐对是否接受该方案解除劳动合同犹豫不决。10天后王小姐终于决定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即向公司递交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意见书。公司接受王小姐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书后,同意与王小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奖励金。王小姐遂将争议提交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问公司的做好是否正确?

结果:仲裁裁决驳回申诉

劳动仲裁委员会最后没有支持王小姐的申诉请求。

律师说法: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补偿

本案中,公司事先提出了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和条件,王小姐未按公司规定的时间进行,说明王小姐未接受公司的协商解除要求。王小姐在公司设定的期限和条件之外提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视为王小姐另外单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规定,劳动者单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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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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