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如何处理试用期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就是说,无论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也无论劳动合同是有无固定期限的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企业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企业工作时就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好处在于,员工在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双方约定的工资待遇、劳动岗位和职责、劳动条件等,有利于明了和维护员工和企业的权益。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假如员工或用人单位想辞职或解聘员工时,双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不一样的。主要表现在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则需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在于,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属于劳动合同制度的概念,而是属于人事制度下的做法。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
企业以“试用期”来蒙人,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随时解聘员工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使员工手无“凭据”的目的,这是不对的。
HR应向公司管理层提供正确的操作建议,不能一味顺应公司的不当要求。
二、企业能否要求试用期辞职员工交违约金
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工作的期限。在这个期限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互相了解对方的情况,从而决定是否要选择对方。《劳动法》设立试用期的目标,就是给用工双方进一步的“选择权”。
《劳动法》第32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同意。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即所谓的“单方解除权”。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只有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无需附任何条件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中约定为由,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