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任何证件和许可的情况下,租一门面房生产、销售兽药,共销售恩诺沙星2405公斤和替米考星884公斤。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销售金额共计140400元。2013年9月9日,公安机关当场查扣未销售的替米考星成品75公斤,恩诺沙星成品50公斤以及原料硬脂酸200公斤,抗结剂10公斤、单甘脂10公斤。经检验,查扣的替米考星不符合《中国兽药典》的规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国家相关机关批准和许可,非法生产、销售兽药,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二、扣押的替米考星、恩诺沙星及硬脂酸、抗结剂、单甘脂予以没收并销毁。
付凤鸣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当行为人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即成立犯罪;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一般属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实践中发生的仅仅查处到伪劣产品本身,而难以甚至根本无法查清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的案件,根据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经国家相关机关批准和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生产、销售售恩诺沙星和替米考星等兽药,销售金额达十四万余元,犯罪金额已达到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数额要求。
付凤鸣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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