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付凤鸣律师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 侵犯什么社会利益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 侵犯什么社会利益

2019-01-24    作者:付凤鸣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 2016年8月,何某未经中国银监会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私自伪造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批准文件,成立某商业银行,聘请唐某、周某、蒋某等人为管理人员,并租赁房屋为办公地点。为招募股东,何某以商业银行的名义,...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何某未经中国银监会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私自伪造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批准文件,成立某商业银行,聘请唐某、周某、蒋某等人为管理人员,并租赁房屋为办公地点。为招募股东,何某以商业银行的名义,通过印制宣传册等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宣传,招募股东入股。2016年10月17日,何某被公安民警捉获。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何某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何某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付凤鸣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混乱不堪的金融活动会对国民经济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金融活动都是通过银行等各种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来进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担负着筹集融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调节社会总需求等重任,是联结国民经济的纽带,必须掌握在国家的宏观控制下。

擅自不经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必然影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信贷计划等的贯彻实施,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最终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

本案中,何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伪造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批准文件等证件,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触犯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付凤鸣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付凤鸣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付凤鸣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付凤鸣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8602720011

关注付凤鸣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