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8月底,谭某将一套伪造20元人民币假币的版样出售给李某,由李某伪造假币并且将假币有偿出售给谭某、黄某。后民警从上述出租屋内查获大量假币,经鉴定,其中有11184张20元的人民币是伪造的,其中400张成品假币,9834张半成品假币。
自2016年9月初开始,黄某从李某处有偿取得假币后,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的方式出售假币,并将假币交由谢某(另案处理)进行包装并且填好快递单进行邮寄,谢某获取每个快递单10元的报酬。2016年9月9日,黄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达成了以500元的价格出售250张20元假币的协议后,由谢某填写快递单,该快递邮寄至快递接收点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该快递中的250张20元人民币是伪造的。后侦查人员在黄某承租的出租屋查获了357张疑似假币(经鉴定,其中350张20元人民币是伪造的)以及相关伪造假币的作案工具。
法院判决:
李某、谭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货币,其中谭某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李某伪造20元人民币假币成品400张,半成品9834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且系共同犯罪。黄某出售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谭某犯伪造货币罪,指控黄某犯出售假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李某、谭某、黄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黄某有立功表现,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黄某的辩护人提出黄某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将涉案扣押的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付凤鸣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伪造货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是国家财政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本国货币管理制度,二是外币管理制度。
本案中,李某、谭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货币,其行为侵害了国家财政金融制度,严重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损害国家货币的信誉,触犯了伪造货币罪。
付凤鸣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付凤鸣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扫描二维码,关注付凤鸣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付凤鸣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8602720011
关注付凤鸣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