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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7-08-29    作者:付凤鸣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2007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家中利用收购的报废车辆、购买的铁皮及农用机械零部件私自组装、改装改型拖拉机,并销售给邹某某、蔡某某、叶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人,获利人民币93200余元。后邹某某将购买的改型...

案情简介:

2007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家中利用收购的报废车辆、购买的铁皮及农用机械零部件私自组装、改装改型拖拉机,并销售给邹某某、蔡某某、叶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人,获利人民币93200余元。后邹某某将购买的改型拖拉机转卖给何某某。2012年4月7日8时许,何某某驾驶该改型拖拉机时,将行人蔡某花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经鉴定,何某某驾驶车辆两前轮未设置制动,两后轮制动有效,转向系有效;被告人王某某所生产的改型拖拉机属私自拼装、组装改型拖拉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私自改装、组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标准的改型拖拉机进行销售,获利人民币93200余元,并造成该改型拖拉机在使用过程中肇事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通知其家属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退交部分违法所得,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付凤鸣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客体不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侵犯了国家对生产、销售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范围更加广泛。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要求“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本案中,王某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私自改装、组装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改型拖拉机并进行销售,并在使用过程中因拖拉机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导致肇事,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生产、销售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触犯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付凤鸣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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