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
原、被告于2010年5月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1年1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5月8日,双方生育一子。结婚初期,双方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纠纷。2014年3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2014年5月19日,本院作出(2014)惠民初字第1854号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2014年12月26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建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为本院(2013)惠民初字第297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向林某丙的借款50000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因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纠纷,虽经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但夫妻感情未能改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夫妻和好无望,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依据和理由充分,应予准许。原告请求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即向林某丙的借款50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夫妻共同债务即借款50000元及利息,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存在不能清偿的情形,依法协议清偿或者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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