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纵火案,起因于女主人发现保姆偷钱
今日头条报道称,6月22日清晨5点,杭州城东高档小区蓝色钱江18楼一住户家中大火,女主人和三个孩子不幸殒命。该户保姆莫某晶因涉嫌放火罪已被上城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莫某晶是通过上海一家中介公司找到的,工资为7500元一月,此前已经在林家工作近一年,相处状况良好。上个月,莫某晶还以买房子的名义向林先生一家借款10万元。据媒体报道,莫某晶染有赌瘾,曾欠下不少债务。
事情的起因是女主发现莫某偷表偷钱,想要解雇她。莫某怀恨在心,离开前还把宝宝们的金手镯等值钱物品带走。遂又想一个妙计,用“放火”的方式,掩盖偷盗的行为以表忠心,结果这场火灾,在封闭式的豪宅里成为了这个家庭最大的悲剧。最终女主和三个孩子从此离开了这个世界。
什么是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放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放火”是指行为人使用各种导火材料,点燃目的物,或者利用既存的火种即可以引起火灾的危险因素,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放火既可以采用作为的方式实行,如用引燃物将目的物点燃,也可以采用不作为的方式实行,但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放火罪,必须以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特定义务的人员为前提,也就是行为人对形成火灾原因的火情具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且根据其主、客观条件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没有履行,以致造成火灾的。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构成放火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保姆莫某晶知偷钱被发现,可能会面临辞退的情形下,采用放火焚烧家具后自行离开的方式,致使四人死亡的惨剧,由于其放火的房子不是独栋独户,而是单元房,火势极有可能蔓延至小区内其他相邻房屋,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非故意杀人罪。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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