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几封邮件引发合同成立之争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报道:因亚洲最大单笔保险赔案——S公司(系某大型储存器制造商)8.6亿美元理赔所引发的再保险纠纷案,在历时近三年、两场审判之后,暂告一段落。某A财险公司一审胜诉,二审败诉。根据二审判决,A公司需向S公司的主承保商某B财险公司支付2.87亿元赔款。欲了解案情的始末,让我们把目光转回2013年。
2013年7月25日,B公司业务人员汤某向A公司业务人员于某发送邮件,邀请A公司参与S公司项目再保险的临时分保。邮件内容包括,A公司参与5%of100%临分份额,手续费10%(含税),项目条件请见附件等内容。
8月1日,于某向汤某发邮件,称非常感谢B公司的邀请,在满足A公司提出的六个备注条件的情形下,A公司愿意承接S公司项目5%的份额。
8月22日,A公司业务人员周某向汤某发送“应收保费对账表”,称请B公司核对并尽快处理,尽量在当年第三季度末结清付款。对账表显示了入保费的具体金额,但表中未显示金额的单位。
8月23日,汤某回复周某邮件表示,请参考核对情况,将未签回的账单帮忙签回。
9月4日,S公司出险,汤某邮件联系于某,要求A公司签回再保险正式分保条,并随附发送了S公司财险分保项目的再保险正式分保条和收款通知单。
9月10日,汤某向于某发送了S公司的出险通知。次日,于某回复称,根据A公司8月1日的邮件内容,不能签回S公司项目的临分账单。
B公司认为:基于上述邮件往来内容,其7月25日的邮件已构成要约,A公司8月1日的邮件确认了全部主要条款,构成有效的承诺,再保险合同成立。
A公司认为:其8月1日邮件中的六个备注条件属于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其对B公司7月25日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B公司未在新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承诺,再保险合同未能成立。
二、一审和二审结果迥异
1、一审中,法院认为再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原则,遂判定要约变更有效,B公司败诉。
2、二审中,双方并未提交新的证据。然而,正是8月22日周某的那张“应收保费对账单”成为了案件反转的关键。法院认为A公司在B公司没有进行反确认的情况下,于30日新要约有效期届满前向B公司发出核对S公司项目净分入保费金额,并要求B公司限期支付。A公司按照B公司要约内容确定并行使合同权利,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实质性地接受了B公司在7月25日邮件中的要约。
3、与二审法院不同,支持A公司的法律专家表示:再保险临分合同的订立,依据行业惯例和分入人提出的要求,应该在分出人向分入人进行临分份额反确认之后,再保险才能成立。而在本案中,B公司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A公司进行反确认,A公司也无法就该再保险份额向其他保险公司进行转分,从事实上和法律上讲,再保险合同都是不成立的。在该本案中,B公司并没有向A公司进行反确认,可能是由于故意或疏忽,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应承担责任。
三、律师说法:业务流程中的风险隐患该如何规避
1.尽管学界观点众说纷纭,通过这个案例,业务人员首先应摒弃两个误区:第一,合同不一定都是纸质的;第二,合同的成立不一定需要公司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 对日常需要用邮件来沟通工作的业务人员来说,还应该了解“要约”、“要约邀请“、“反要约”和“承诺”这几个定义的区别。
(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希望有人愿意喝自己商洽并订立合同的一个愿望,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但具备合同要素的除外,例如悬赏广告或是特别详细、具备合同要素的这类要约。
(2)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向他人发出具体订立合同详细内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对方答应,合同即成立。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一个基本的要约须具备:a.要约应当有相对人承诺即成立合同而受其约束的确定意思;b.要约应当以明确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c.要约的内容确定,足以构成一个合同的内容;d.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同时要约须为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3)反要约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条款感到不满意,再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条款在原要约的基础上向原要约人提出新的要求,是受要约人将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加以放大、缩小或变更后而予以接受的行为,即新的要约。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条表述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反要约就是受要约方对收到的要约提出异议或者从本质上改变了原要约,他所发出的就不能视作是承诺,而是反要约,又称新要约。
(4)承诺是对要约的所有条件的认可和接受,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合同法》第三十条表述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所以并非一旦变更,便是新的要约,即反要约。
3. 为了更好地理解合同的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反要约,现以甲、乙两公司的邮件询价情况为例。
甲:现向贵司申请融资租赁交易额度5亿元。(要约邀请)
乙:可操作3亿,三年利率基准,手续费年1%,押金5%。(要约)
甲:利率能否下浮10%,额度4亿元。(反要约)
乙:利率不能变,额度可调整为4亿元。(要约)
甲:好,那就操作4亿元,成本按你方要求。(承诺)
甲公司发出要约邀请之后,乙公司对应地向甲发出要约,但甲公司变更后发出反要约即新的要约,乙公司没有接受重新发出要约,最终甲公司同意乙公司要约,甲公司作出承诺,合同即视为成立。(注:上述邮件对话往来仅出于释义目的,融资租赁业务人员与客户之间往来邮件是否构成合同,尚需以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进行判断。)
4. 在平时通过邮件沟通的过程中,还要提醒业务部门注意,合同本质上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接受要约,最终作出承诺的一个真实意思表示。在日常工作发送和回复商务邮件时,应保持谨慎,必要时加上免责声明,如“本邮件中任何意见、陈述或数据仅供参考,仅作为沟通商业意向,不视为任何形式的要约或承诺,亦无意作为任何交易的正式确认”等陈述。
以上就是关于”几封邮件引发合同成立之争,业务流程中的风险隐患该如何避“的案情简介,生活中具体问题需具体分析,若您遇到类似情形,建议您咨询我们的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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