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原告为了给长兄治病赠与侄女房屋。长兄死后要置换房屋时,原告想要反悔,他可以要回房屋吗?我们将用案例为您分析。
案例简介:为兄治病赠与房屋,长兄死后欲反悔
孙瑞生与孙诗萌系叔侄关系,孙瑞昌、陈金霞系孙诗萌父母。1997年10月24日,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房管所为孙瑞生办理了坐落于船营区产权初始登记,为孙瑞生核发了吉房权船字号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5月10日,孙瑞生(捐赠人)与孙诗萌(受赠人)在许德林、宁德林(证人)的见证下签订捐赠协议,协议载明:捐赠人孙瑞生自愿同意将与兄孙瑞昌共建的,位于船营区一栋二层住宅楼,砖混结构,面积433.60平方米,捐赠给我长兄女儿,我的侄女孙诗萌。捐赠原因,我长兄孙瑞昌现身患重病,急需用钱治疗,因此欲将此楼出售,以给我长兄孙瑞昌治病。该楼是我协助长兄孙瑞昌建的,房屋产权人为我孙瑞生。现在我自愿将该楼捐赠给我长兄之女,我的侄女孙诗萌,并将该楼产权变更给孙诗萌。该捐赠协议是在捐赠证人孙瑞昌、许德林、宁德林在场证实的情况下签写的,敬请给予变更。赠与人孙瑞生、受赠人孙诗萌、证人许德林、宁德林分别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并按捺,孙瑞昌亦以证人的身份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并捺印。孙诗萌之母陈金霞持孙瑞生与孙诗萌签订的捐赠协议、孙瑞生的身份证、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到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房管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房管所为孙诗萌填发了吉房权船字号房屋所有权证,目前此房屋已被拆迁,孙诗萌与拆迁人吉林市国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5日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孙诗萌依上述协议获得拆迁安置房屋7处。
法官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无能因贪图利益改变合法有效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捐赠协议属赠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孙瑞生在多名证人见证情况下,与孙诗萌签订赠与协议,将争议房屋赠与孙诗萌,且在协议中载明“将该楼产权变更给孙诗萌”、“敬请给予变更”等内容,孙诗萌接受赠与,应当认定该赠与协议是孙瑞生与孙诗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捐赠协议有效。很明显原告是基于自己占有置换房屋为目的请求撤销房产所有权登记,但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不能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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