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业主财产被窃,若物业公司未能尽到防范义务,其是否应负赔偿责任?若开发商未能履行其对小区安全装备的承诺,其是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呢?如果应承担责任,那么又该承担多大责任呢?请看本文关于陈先生的案例。
案例回顾:深夜小区潜入盗贼 没有监控保安还在睡觉?
沈阳的郑先生与铁西区城建开发公司于2016年4月签订买卖商品房合同。陈先生选择的商品房小区的开发商为城建公司,并由建发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可自郑先生6月入住后该小区一直没有安装公用照明灯,亦未安装红外布防和视频监控。2016年11月5日凌晨,窃贼从北阳台进入郑某家室内,盗走手机、相机及现金1730元。可当郑先生喊抓贼时,小偷从原道翻墙逃跑。
郑先生认为其购买商品房时城建公司给其的宣传资料上的“安全24小时巡逻、全区红外布防、主要出入口视频监控”的承诺没有兑现,城建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且物业公司收取了一年物业费1892元,但案发之时保安人员正在睡觉,属没有尽职尽责,物业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郑先生于2017年1月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违约 各承担10%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先生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物业公司负有履行保护业主的财产、人身安全不受损害之义务。案件中,保安人员未能做到勤勉尽职,表明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能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已构成违约。虽然违约行为与郑先生的财产被盗无直接必然关系,但物业公司的不作为行为客观上为窃贼作案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才致使郑某的财产被盗。因而物业公司应对郑先生损失承担责任。
另外,案发时小区内的安全设施未全部到位,违反了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安全设施的承诺,因而城建公司应对郑某居室财产被盗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考虑到郑先生在本案中未关闭窗户,对其财产被盗未尽到充分注意,也应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因此,可酌减物业公司和城建公司的赔偿责任,判令其各承担10%的损失。
律师说法:物业公司负有善良管理人义务
物业管理合同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属无名合同,但其应受合同法的调整。但是鉴于物业管理中存在的委托性质,物业管理合同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较为妥当。委托合同作为合同法所规定的一种有名合同,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按其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委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委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如果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没有明确排除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财产、人身安全负责的责任,且在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中有保安条款,则物业公司就应对业主的财产、人身安全负一定的责任,即善良管理人义务,只有在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可免责。
不过,也要提醒大家,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保护不可能面面俱到,事无巨细,尽管因物业管理合同的存在,物业公司对业主负有相应的保护义务,但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违约存在过错还与业主交纳的费用及小区的档次,业主是否存在过失等多种因素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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