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今,越来越多的考试机构声称考试包过,不过退还学费,可是有的培训机构在考试未果之后就对其承诺矢口否认,甚至连所称培训服务都难以完整提供。家住北京的王德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糟心事,请看其如何维权。
案情回顾:考试未过培训机构难联系无奈之下诉向法庭
中盟公司是举办全国消防工程师考前辅导特训班的培训机构,其课程设置为:网络课程+面授课程;班型分学习班和通关班,其中通关班费用23800元,三次面授课程分别是10月23-30日、11月10-17日、11月20-27日。王德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报了所在公司的通关班,并与2015年11月30日首次缴纳10000元,课程申报伊始,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承诺考试包过。学习期间,王德并未按照培训公司提供的网址正常参加网络课程,但培训公司也并未向其提供任何关于面授课程的相关信息。王德于2015年12月19日、20日参加了全国消防工程师认证考试,考试结果为未通过。后中盟公司声称只要王德补足剩余学费,保证其能通过考试并拿到证书,如未通过考试,则全款退回。于是,王德又于2015年12月29日再次汇款13800 元。
后培训机构并未提供相关学习服务,王德也难以联系上培训机构,无奈之下,王德将中盟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所交纳的所有课程费用。
法院判决:培训服务未完整提供无理由收全款学费
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因中盟公司组织三次面授班时间均在王德首次向中盟公司汇款时间之前,应认定为中盟公司未按照宣传资料中通关班标准向王德华提供完整的培训服务,其收取通关班全款费用无依据。另外,王德于2015年12月份参加了考试,按照一般常理之后其无需再参加培训,故中盟公司再次收取13800元无依据。
关于王德提出的中盟公司称承诺其保过考试,如未通过考试,则全款退回的主张,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故综合中盟公司仅提供了部分培训项目,结合王德交费情况,法院依法判定中盟公司退还王德培训费13800元。
律师说法:机构承诺应订立书面条款 有证可循防止权益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培训合同,但形成了事实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在该合同法律关系中,中盟公司主要义务为按照宣传材料中标明的课程标准向王德提供相关培训活动。现中盟公司未提供两者约定的全部课程,不符合合同约定,应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求措施。
同时本案中的王先生的教训,也提醒大家在寻找相关培训机构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认真考察相关机构背景,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保证培训机构作出的任何承诺都应订立在合同条款中,以防止引起诉讼时,无证可循,影响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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