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现实生活中,开发商会常常不办理过户,导致房主无法进行正常使用,作为买家,我们因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我们将用案例为您分析。
案例简介:签订买卖合同后卖方过了户却被起诉
2014年6月16日,尹某与某投资公司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尹某以528,659元的总金额购买某投资公司开发的某商品房一套(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自买受人接到交房通知之日起,买受人应在三日内办理入伙手续,如买受人未按此约定办理入伙手续的,自前述约定办理入伙手续的最后一天视为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1,2项处理: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前后,尹某以首付款和银行按揭方式向某投资公司支付购房款528,659元。2014年6月16日,某投资公司向尹璐送达入住通知书。2015年2月5日,某投资公司在武汉市蔡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房屋初始登记证明。
法官判决:支付违约金
被告武汉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七日内向尹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573.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超期过户就是违约,被告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尹某与某投资公司自愿订立《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某投资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向尹某送达入住通知书,双方虽未办理入伙手续,应视为涉案房屋已于2014年6月19日交付。某投资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在90日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但某投资公司于2015年2月5日才完成涉案房屋初始登记证明,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在《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对逾期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现买受人不退房,要求出卖人按已付房款2%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所以应得到法律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开放商过了户,为什么还是被起诉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合同法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张林华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