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房屋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不善造成租赁物损毁时,应当如何赔偿出租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呢?请看本文关于王女士的案例。
案例回顾:承租人使用不善损害房屋 出租人怒告法庭
王女士2016年6月与蓝宇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蓝宇公司支付租金每月15000元。以及根据租房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的约定,蓝宇公司在租住期间应爱护原告的财产,保持墙体、地面、楼梯等处的清洁,不得损坏门窗玻璃及附属设施,否则照原样赔偿;蓝宇公司租住人员上下楼梯需穿软底拖鞋,避免磨坏楼梯瓷砖。3个月之后,王女士发现蓝宇公司工作人员未能遵守约定,造成原告房屋墙壁、地面、房门、天花板、吊扇等多处污染,产生了未清理的生活垃圾,房门、楼梯砖、灯具、插座、门玻璃等多处损坏。但蓝宇公司称这些为租赁过程中房屋的自然损耗,其只负责卫生费用。与蓝宇公司协商多次无果后,王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蓝宇公司给付修复费用并赔偿房屋租金损失。
法院判决:承租人应按照约定使用房屋 租金损失适用“减损规则”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王女士与被告蓝宇公司之间的租房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各项修复费用。但对于租金损失,因为在房屋到期后,王女士虽一直催促蓝宇公司进行修复,但在合理期间之后,王女士应该先自行修复,防止自己损失扩大。因此对于蓝宇公司赔偿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只支持部分。
律师说法:承租人附有善用义务 出租人也要遵行“减损规则”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承租人首先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则可以与出租人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使用方法;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则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来使用租赁物。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因此,承租人在整个租赁合同履行期间都负有对租赁物的善用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该规则理论上称之为减损规则或减损义务。该义务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而不是任意性的义务。依据减损规则,提醒大家在租房时遇到上述情况,出租人不应继续放任不管而促成损失扩大,而应在合理期限内积极采取措施先行修复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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