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诉讼文书及庭审用语特别注意事项
刘 翔 光
一、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中的当事人称谓
诉讼文书中第一次提及诉讼当事人时冠以诉讼身份前缀,如原告XXX、被告XXX、答辩人XXX、被答辩人XXX、上诉人XXX、被上诉人XXX、第三人XXX等。之后再出现当事人时,对自然人直呼其名,对组织机构则呼其简称。这个简称在文书首次出现全称时即用括号将其命名:如“中国土木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
对原告诉状作管辖异议之外的书面回应的,一律视为答辩:已作答辩的,视为接受管辖。
三、律师代理意见
先说结论,后叙理由;理由罗列序号化。
四、庭审语言
把准备对法官说的重要的话写下来,陈词时一句一顿,并用目光监督书记员记录,以便法官庭后反复斟酌或当事人二审使用。
五、质证意见
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顺序陈述,把所有的意见都设法植入其中之一,并分点叙述。
福建朗辰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刘翔光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