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无奇不有,但生命和婚姻是人类永恒的主题,广州富商借助试管婴儿技术孕育八胞胎的新闻无疑如一颗惊雷,挑战着中国的道德和法律。
一、是一胎还是多胎?
本案只有一个精、卵子结合体共同孵育成胚胎,但却有三个母亲,生育八个孩子。首先,这对夫妇无疑是头胎,但其他妇女生育的孩子能计在他们头上吗?那么在法律上是算作一胎、三胎、还是八胎?其次,我国的《计划生育法》实际上是按照几胎来计算孩子数量的。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5条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应当向代孕者征收还是向这对夫妇征收,如果向这对夫妇征收,又应当按照几个孩子征收呢?
二、孩子有几个妈妈?
这对夫妇除自己亲生孕育的三个子女外,其他五个子女都有两个妈妈,从目前我国的法律和习惯讲,生育孩子的母亲才是亲生妈妈,但从生物学角度讲,DNA检测认可只有受精卵提供着才是孩子的亲生父母亲,将来涉及孩子伦理、抚养、继承等系列问题法律如何解决?目前法律仍是空白。
三、如何区分兄弟姐妹
八个子女并非一个母亲所生,如何分别兄弟姐妹别成了伦理和道德问题,如果几位母亲不是同一时间分娩还可以以时间来划分,但如果两个母亲同时分娩,又该如何区分?
四、代孕合法还是违法
如果以上三个问题都不能确定的,那么这个问题却是非常明确,代孕违法。
首先,人的器官不是物,不能作为合同的标的,然而代孕者却将人的子宫出租,违背人性,违背道德,违背法律。
其次,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代孕纯粹是“出卖”身体为谋利的合同,与出租和变相出租人体器官并无两样,如果任凭这种代孕发展下去,最终成为富人们玩弄、左右的工具,会导致社会公德的堕落。
再次,直接违背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是还没有明确禁止代孕的“法律(狭义)”和“行政法规”,但卫生部于2001年2月20日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条对代孕作了明确的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规章禁止实行代孕技术,只允许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进行怀孕。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代孕协议因为违背社会公道,违背法律,因而不受法律保护,一但发生争议,并不能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等于无任何救济渠道,代孕者的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笔者认为,当代孕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时,只有一个级别较低的规章来禁止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尽快立法或修改有关法律,明确禁止代孕行为。
五、富人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吗
代孕的委托人大都是富豪,受托人大都是穷人,在中国已经明显形成了富人阶级和穷人阶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目前,富人大有跳出了法律之外,不受法律约束之势。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在生育上,经常爆出富人们无视法律,生育众多子女的新闻,还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广东省也有同样的规定。这种超生行为,必须交纳社会抚养费。
一个良好的社会应当是法律在起作用,而绝不应当是潜规则在起重要作用。
(李成旺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