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和法律对某一行为的评价有时是同一的,但有时则正好相反,在道德的上应当弘扬的行为,在法律上却应当得到的制裁。某人将“坏人”杀死,在道德应当是大快人心的好事,但在法律上却是赤裸裸的犯罪,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女子的悲剧就在于长期以来“忍辱负重”,这即使中华民族女人的传统美德,也是此类案件发生的缘由。
亲属之间的大部分犯罪都有一个积累的过程,偶发和激情犯罪少之有少。先是被欺负和凌辱,碍于情面,忍气吞声,弱者的忍耐,只能换来使暴者更大的折磨和更重的暴力,最后是“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而爆发之时,也正是灭亡之日。
实际上,维权的途径是有多条。首先,当地的妇联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家庭暴力是其主要反对的行为之一;其次,还可以求救于村(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基层组织;再次,本案的丈夫已经构成了虐待罪,完全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也可提起刑事自诉,遗憾的是,本案的女子却采取了自我了断的方式解决。被家庭暴力→不依法维权,忍气吞声→忍无可忍,愤起杀人,成了无知妇女维权的三部曲。
要么长期忍辱,要么愤起杀人,这真的不是妇女维权的好办法。
除了正当防卫以外,杀了“坏人”也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十分理解村民们这种朴素的感情,但法不容情,民意更不能绑架法律。
依照《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成旺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