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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强奸”狗,刑事无从谈,民事可起诉

2013年07月11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最近,网上一起狗“强奸”案,引起了热议,笔者作为一名专业律师认为:狗“强奸”狗,刑事责任无从谈起,民事责任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在中国的法律中,狗是作为“物”出现的,所谓“动物”是“有生命的运动之物”,而强奸犯罪只限于人与人之间,且严格限制在男性强奸女性。所以,本案刑事犯罪无从谈起,中国也从来没有对一动物判处过刑罚,利用动物犯罪也是只对的管理人进行处罚,而非动物。

其次,既然是物,依照《侵权责任法》等相民事法律,如果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同样应当承担侵犯其财产权的责任。

再次,就本案而言,母狗的女主人起码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需要看公狗的主人林先生是否有过错。这要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林先生是否知道纯种母狗的科研价值,且必须保持“处女”之身;第三,林先生对自己的狗是否尽到了管理义务,是否遵守了养犬的相关禁止性法律规定;第三,林先生的狗是否对母狗形成了伤害,这种伤害应当是大众普遍能够理解、认识到的;第四,林先生的狗的行为与母狗的伤害有无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无论官司胜负如何?提起诉讼是公民的权利,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背景材料网址:http://life.gmw.cn/2013-07/10/content_8230917.htm

(李成旺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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