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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伪装下井”矿长或涉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1年12月06日    我来说两句(4人参与)  

大多数人都会对生命有所留恋,由云南师宗值班矿长为了活命而“伪装下井”,想到了鲁迅先生为纪念左联五烈士,写的《为了忘却的纪念》文章中有这样一段话:“我不是高僧,没有涅槃的自由,却还有生之留恋,我于是就逃走”,作家柔石被铺后,鲁迅先生避居黄陆路花园庄。值班矿长与鲁迅先生形式上同样都是为了珍惜生命,实质却大相径庭。一个是为了继续战斗而逃,一个是丢弃矿工兄弟生命而逃。所以一个会受到千古褒扬,另一个则会因为自己的失职行为有可能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是,该矿值班领导虽以作伪证被公安机关控制,却不可能象有的报道中所讲的那样构成伪证罪,因不作为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具体罪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可能性比较大。

一、伪证罪的概念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二、不作为犯罪的概念

所谓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作为犯罪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来自法律规章的明文规定,职务及业务上的职责要求等等。(2)行为人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能力。(3)行为人不履行该项义务会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不作为行为一般不致危害社会,故因不作为而初犯法律的犯罪与作为犯相比较为罕见。如甲某欲带回某幼儿收养,后又考虑自己家庭困难将小孩抛弃在人烟稀少的森林中,小孩被冻饿而死,甲某因不作为被法院判处(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

所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主体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亲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须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四、本案法律分析

伪证罪的主体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伪装下井”矿长并不属于该罪所规定的特定主体,故涉嫌构成伪证罪的可能性不大。

值班矿长违反国务院有关矿领导必须跟班下井的有关规定,具有跟班下井及时处理在生产、作业中各种突发情况的义务。如果调查结果为其抱有不会发生事故,轻信能够避免的侥幸心理,却由于逃避下井而不在现场,不能及时采取防治及减少损失等有效措施,导致了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应当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调查结果为瓦斯爆炸的预兆非常明显,其明知会发生这种事故,为了逃命而逃避下井的话,其主观心态应为间接故意,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本案意义

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既不能轻罪重罚,也不能重罪轻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犯罪。所以正确界定责任人的罪责,对于有效地遏制犯罪,有效地保护人民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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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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