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地女司机开车剐蹭一对母女后,在与女孩子的母亲争执时态度恶劣,继而踢了对方一脚,这位女司机拒不道歉,打骂他人,并口出“知道我是谁吗?我后台硬着呢?”“砸吧,我有的是钱!”等恶言,继而引起周围群众不满和围观,现场群众情绪激烈,将肇事车辆掀翻,并进行砸、烧。公安机关在对现场处置过程中发现,张某站在被掀翻的轿车车顶,持械对该车进行打砸,并煽动群众,高喊口号要将车点燃。随后,张某拿打火机点燃一纸箱后并扔进该轿车内企图烧车,被在场消防队员及时扑救,张某因涉嫌放火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对砸车者张某的法律处理或有不妥。
一、涉嫌放火罪有待商榷
所谓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张某的烧车行为是否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如果属于则涉嫌构成放火罪;否则不能以该罪对其定罪量刑。虽然该车辆处在人群围观聚集的中心,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但是,并不是所有在公共场所实施的行为都危害公共安全。比如在公共场所贴身向受害人的胸部射击一枪,极有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如果远距离向受害人乱射或者投掷炸弹,为达到目的而不顾周围群众的生命安全,则有可能构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从有关媒体的报道来看,张某是在现场已经存在消防队员的情形下实施的行为,否则不可能有有关报道所称的“被在场消防队员及时扑救”;同时张某也没有采取诸如引燃轿车的汽油箱或者向多辆汽车泼汽油再点燃等极端引起火灾的方法,在消防队员在场的情况下,张某的向轿车扔点燃的纸箱行为,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这种特定情况下认定其涉嫌放火罪似乎不妥。
二、是否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张某站在被掀翻的轿车车顶持械进行打砸,并对周围群众大喊烧了这辆车,目的应该是处于愤怒毁坏这辆车,其行为有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有关规定,构成本罪的应当有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比如需要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或毁坏公司财产三次以上等条件,否则达不到立案追诉的标准。张某的行为是否达到本罪立案标准,有待有关机关进一步侦查而得出结论。
三、本案应当以教育为主
本案的特有情节是在女司机肇事后对受害人态度恶劣,并放言“后台硬”而引起张某及周围群众激愤的。张某并不是蓄谋已久或出于泄个人私愤等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也并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事故,应当属于情节轻微。从社会效果上来看,不宜对张某实施刑事处罚,以行政处罚或教育为主为好。
最后需要指出,以上评论只是根据有关报道而论,由于没有实际接触有关卷宗,可能与真正事实有出入,笔者只想就当今所发生的事件客观评论,或许法律分析有偏颇,敬请读到者指正。
四、启示
假如肇事女司机与人刮碰后后妥善处理,或许会避免群众的义愤与聚集;假如张某理性的处理该事件,或许会避免因此而以涉嫌放火罪被刑事拘留。该事件提醒无论是真有后台,还是假有后台而仅仅为了唬一下对方的人士,老百姓不会买你后台如何如何硬的账;同时也提醒不以有后台论英雄的人从中吸取遇事不理性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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