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媒体又爆出猛料,梦鸽控告酒吧有关人员,称原告主动为李某等人手淫促成性交易,在此后几天时间里酒吧经理等人向李家打电话或发电信勒索钱财。《凤凰娱乐》还独家拿到了梦鸽女士提供的控告函原文,如果控告函所讲内容为事实,极有可能影响到李某强奸罪的定罪。
本案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是涉案女子杨某某是否同意与李某等人发生性关系。该控告函称,酒吧值班经理两次打电话询问李某是否要求小姐作陪,酒吧业务经理殷勤接待并招呼杨某某和徐某某到包间陪酒陪唱。值班经理当场表示,杨某某可以出台,出台费为1000元,杨某某已出台多次。杨某某在陪酒时不时用手抚摸几个未成年人的下体进行挑逗;值班经理也当着魏某某(李某朋友)的面对杨某某说:“你晚上陪他们,有什么事你给我打电话,今天晚上的事情过去了以后,我再给你加1000块钱。”杨某某当即表示:“我听你的”,以后杨某某与其余5名年轻人一起来到湖北大厦,从正门进入酒店大堂登记并走进8915房间。在此期间,杨某某主动帮助他们手淫,以促成性交易行为。
从控告函所称的事实分析,酒吧值班经理要杨某某晚上陪他们,杨某某当即表示听值班经理的;说明杨某某思维及意识应当处于清醒状态,并且已经明知并同意此次出台的目的是为李某等人提供性服务。综合值班经理讲杨某某可以出台,以前已出台过多次,在陪同杨某某等人时,不时用手抚摸几个未成年人的下体进行挑逗,以及同李某等人进入湖北大厦某房间后,主动帮助李某等人进行手淫来,而不是单独为其中某个人抚摸或手淫,也说明杨某某明知并同意为多人提供服务,而且在以行动配合其明知并同意。如果此控告内容据被认定为事实,那李某的行为则极有可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需要指出,梦鸽女士此次控告同以前的申请调查证据有很大不同。如果认为对李某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自己不宜或者不能收集或调取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收集或调取;而向有关机关提供事实并欲使他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会有两种结果,一是因提供事实确凿李某刑事责任被改变,再就是有可能构成诬告陷害行为。
特别提示:本文仅根据梦鸽女士控告函所讲的内容而分析,内容源自凤凰娱乐,最终应以法院认定的证据事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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