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已经依法被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贿金额约6000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此前诸多人士认为这位铁道部长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这种愿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百姓对腐败的痛恨,但刘志军的命运如何,一般还应当有以下几个方面所决定。
一、受贿数额的最终认定
有关媒体报道其涉贿金额约6000万元,最终应当有人民法院认定。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的受贿额,是决定其命运的关键因素;因为一般情况下滥用职权罪的最高刑期为10年,对其生命不可能构成影响。根据刑法规定,个人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虽然受贿罪没象有的财产类犯罪那样,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量刑标准,但涉贿数额远远高于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10万元标准,其性质应当是特别严重的。
二、是否具备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删去刑法原来第68条关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已经很少,比如具有胁从犯、避险过当、防卫过当、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等情节应当减轻处罚,刘志军基本失去了法定减轻处罚的可能。加之其又不属于不满18周岁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等不得判处死刑的情节,无疑增加了求生难度。
三、罪行以外的其他因素
量刑的一般原则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判处。由于本案社会影响特别巨大,决定案件走向的往往还取决于其他因素,比如领导人态度、舆论力量、尊重人权与保护生命需要等等。笔者不敢对本案妄加猜测,不过从有关媒体报道的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来看,使其求生结果不免有些悲观。即使有幸得以保全生命,获得重罪几乎是可以肯定的。
四、启示
一句话足矣,“早知现在,何必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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