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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在押少年现身说“法”,涉嫌违法

2012年01月09日    我来说两句(3人参与)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11年12月30日出版的《咸阳日报》报载“针对近期辖区连续发生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实际,当天下午秦都公安分局联合陕科大附中,在该校操场举办了‘珍惜生命与法同行’法制报告会,在押青少年用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经历,告诫同学们遵纪守法,珍惜生活”。 参加报告会的在押青少年一共有两名,其中一名18岁,一名15岁,前者“自小辍学,与人结伙盗窃一工地价值7000元的电器,今年5月被警方抓获”,后者“曾连续9年荣获三好学生,后来却沉迷网吧逃学,为搞到上网的钱,他在咸阳湖多次抢劫并伤人,被警方抓获”。至于参加报告会的具体师生人数,《咸阳日报》的报道是2000名,《今日咸阳报》则称有3000名。

一时间,网上纷纷指责此举“太伤人”,“公权机构把人示众,是知法犯法” 。

的确如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即便是对成年死刑犯的处决,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不应示众”。况且,本案还是一个年仅15岁的青少年。而且从身着囚服的照片来看,这两名青少年现身说法时还被关押在看守所,据此判断,很可能还没有被判决,或者判决还没有生效。“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有罪的判决都不得召开大会宣判,何况还没有判决,怎能“示众”呢?

不管这场活动举办者当初的动机如何,让未成年人现身说“法”的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咸阳公安的行为让一个只能在特定范围内允许知晓的内容,在一个不特定的范围内给扩散开了。一个15岁的孩子当着几千人的面“检讨”自己过去的“罪行”,不管你用墨镜或什么道具来遮掩,都免不了对这个孩子内心的摧残。

咸阳公安的行为与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极其相悖。公权机关对这位可怜的少年只有满含温情去教育挽救的义务,而这位少年却没有义务去教育别人,不管这位少年同意不同意,都不能这样做。

与此种挟少年而慑众人做法类似的还有过去经常召开的公开逮捕大会,与现代的法治精神都是背道而驰的。

针对咸阳公安的违法行为,该未成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侵权者立即消除孩子内心的阴影,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作为权利机关,面对此种情况,当显示胸怀,主动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唯如此,类似事情,才不会再次发生。

(罗天兴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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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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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天兴律师
罗天兴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在多家企业做过高层管理工作,有着深厚的专业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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