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名模驾车追尾一辆出租车,造成出租车司机不幸身亡。在国人团聚欢乐的的春节,这位无辜的哥却远离亲人而去,给家人带来无尽的哀伤,用宋代女词人李清照的一句“凄凄惨惨戚戚”来形容也不为过。不禁感叹《礼记·檀弓下》所讲的“苛政猛于虎”已经与时俱进为“车祸猛于虎”。
“苛政”在英明的共产党领导下早已被消灭,“车祸”被消除或减少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则在于杜绝酒驾和增加自我约束能力。
一、酒驾与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所以可以理解因酒驾涉嫌犯罪为行为犯,即只要机动车驾驶者达到醉酒状态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刑法修正案八》把酒驾规定为犯罪,却没有明确的刑法规定或有关司法解释,确定醉酒的标准却显得有些滞后。一般情况下参照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颁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来判定驾驶人员是属于饮酒驾车还是醉酒驾车。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驾驶机动车时达到醉酒标准,就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可见,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重要条应当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等危害结果。《最高院司法解释》对肇事者规定了多项起刑标准,如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等。
三、本案分析
据《钱江晚报》(2012年1月25日,作者陈栋)报道,名模陈某驾驶一辆红色宝马车追尾一辆出租车。出租车随后撞上一辆停靠在路边的大型货车,出租车司机被卡昏迷。事故发生后,宝马车的车主离开了现场,医生曾表示,司机是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陈某被发现时浑身酒气。
名模陈某极有可能因主观过失而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有酒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可能性不太大。如果没有故意行为,车速不是超过相应路段限速标准很多,同时饮酒量超过饮酒标准不是很多的话,涉嫌以危险犯非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性也不大。如果名模陈某的逃逸行为得到认定,根据相关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然,到底名模陈某究竟如何被处罚还要经过法院对相关事实的认定,以及是否具备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比如陈某被发现时有酒气,是否能证明驾驶时有酒气(酒驾);陈某被法院认定对事故所负责任的程度;出租车司机是被撞身亡还是因陈某逃逸抢救不及时而身亡;死者家属的谅解程度等等。
四、没有合理的自我约束是魔鬼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告诫自己“冲动是魔鬼”,其实“冲动”并不能说明其问题的实质,“冲动”的源于缺乏良好的自我约束能力。如果约束自己因驾车而不去饮酒,约束自己谨慎开车,既避免了致人伤亡从而给他人造成痛苦,又避免了自己处罚法律从而影响了前程。
所以,提倡良好的自我约束与自我控制能力,是我在新年之际,对自己以及对读到这篇短文的人一个良好的祝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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