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老祖宗首先发明了火药、指南针、造纸术和活字印刷,这不仅对我国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而且对正在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西方一些国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成为欧洲资产阶级发展的必要前提。到了现代,我们的个别人士为了填补在法律方面相对于四大发明的不足,使我国的刑法理论也领先于世界先进水平,于是绞尽脑汁发明了“带套不算强奸”论,确实令我们耳目一新。
2011年5月,贵州毕节某英语老师称,酒醉后被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一名官员强奸,报案后派出所领导竟然说,“戴避孕套不算强奸”。而发生在福建的一起同样的“戴套事件”,判决结果却与之截然相反。事情经过是,今年3月,被告人杨某借酒醉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尽管他应受害女子的要求戴套,但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其行为依然构成强奸罪。笔者没有创新的细胞,自然认为后者的判决更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其所要保护的基本内容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即所要保护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权。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成为认定“强奸罪”的关键。弄清了强奸罪所要保护的客体,就弄清了“戴套”行为算不算强奸。换句话说,无论“戴套”与否,只要被害人的性自主权受到侵害害或者威胁,行为人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及有可能构成强奸罪。以福建“戴套”案为例,嫌疑人杨某与被害人李某等人一起喝酒,期间杨某假借有事将李某叫到了卫生间,随后死死按住李某,李某奋力推搡,可卫生间的门已被反锁,眼看难以逃脱,李某无奈表示要戴套才行,被迫了事。杨某使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愿,胁迫李某与其发生关系,并造成李某多处轻微伤。李某只是在无法反抗的情况下,掏出了避孕套,杨某戴套与否,并不能否定强奸的事实。
谈完“戴套”与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系,还是回到“创造性”这个话题。英国伟大的哲学家培根在谈到我国在印刷、火药及指南针等方面的成就时讲到,没有一个赫赫有名的人物能比这种发明在人类事业中产生更大的影响。某些人士在法律方面因提出别出心裁的理论,是否也能成为刑法界“赫赫有名”的人物,而影响了世界的法治进程,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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