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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足”保姆卖房记法律分析

2012年03月22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据媒体报道,79岁的雇主杨先生与小23岁的保姆发生不正当关系后,“在不给房子就要走”的威胁下,杨先生约定如果保姆好好照顾自己,自己死后就将房子留给保姆。

2006年3月,武老太夫妇和保姆李某一起到丰台区建委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合同上双方约定,这套68平方米的两居室的成交价是31万余元,李某以“保姆费”顶全部房款。李某在合同上承诺对两位老人尽生养死葬及生活护理的义务,两位老人在世居住,百年之后一切财产归李某。

但是保姆没好好照顾杨先生,2006年11月,武老太的丈夫病故。丧事等一切花销均由武老太承担。20多天后,保姆李某外出后突然打来电话,说人在郊区,当晚不回去了,武老太并没在意。谁知第二天一早儿,就来了十多个人,说这房子已经卖了,他们来占房子,让我腾房。”武老太一听就蒙了,她这才知道就在两天前,保姆李某通过房产中介,将房子卖给了王女士,王女士办完了过户手续前来索房。而此时,李某已经联系不上了。

杨先生的老伴武女士不肯搬走,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武女士腾房。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王女士不服上诉。上诉人王女士称她花48万余元从李某手里买了房子,“钱花了,房子却没有得到,一审判决太不公平”。 二中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终审驳回了买房人王女士要求确权、腾房的诉讼请求。

庭审是在一家单位的老年活动中心举行,很多退休老人都来旁听案件。庭审期间,老人们就忍不住小声议论起来。一位老人自己“判”起了案子:“合同约定得很清楚,必须要两个老人都去世以后房子才是保姆的,老人活着,保姆无权处理房产。买房的应该去告保姆。”

对此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表示,很多人光看表面现象,就认为保姆无权卖房,所以法院判了武老太赢。其实法律规定又不是这样的,造成了很多误导。本案中保姆因为取得产权证就有权卖房,王女士之所以会败诉,在于没有取得产权证。关键的原因是在所有权未确立的基础上,冒然打腾房的官司,显然是打错了方向,也打错了对象。

这里需要解释法律概念就是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按照《物权法》106条的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并不比动产多: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通过交易取得、主观: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对价)(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已实际取得财产,表现为: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本案中正是王女士没有符合第三条的规定,未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无法认定其有所有权,导致官司不利。

其实王女士可以先打房屋确权的官司,通过买卖合同及支付对价来确认取得所有权,胜诉后,再以所有权人主张武老太腾房,那就无任何问题了。当然法律之外来看,武老太和王女士都是本案中的受害者,而最大的祸首就是“插足”保姆。杨东律师提醒,年老者辨识能力较差,作为子女应该倾注更多的关注,保障他们安享晚年。

(杨东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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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律师



[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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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律师
杨东律师,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杨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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