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发回重审,应该说舆论监督起到了重要作用,从这一点讲是值得高兴的,这是法治的一个进步。可仔细一想,由于舆论的监督,使案件结论发生了变化,势必会削弱法律对人们的教育与引导作用。
从社会意义来说,判决的目的在于其教育与引导作用,即让人们知道是么样的事情应该做,什么样的事情不应该做,如果做了违法行为,就会受到应有而且确定的惩罚。行为与应当承担的惩罚不适应,或者某一特定行为被判处的惩罚左右摇摆不定,甚至前后相差很大,那后果将会使人们无所适从和不知所措,严重的还会或多或少地产生对法律的不信任。
对案件特别是有影响的案件,尽量办成铁案,减少存在弹性的结论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之一。比如对于涉及集资诈骗的案件,应当认定有多少金额属于集资诈骗,有没有资金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多少?有没有资金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数额是多少?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集资诈骗及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数额达到多少应判处无期徒刑,达到多少数额应判处死刑,使案件尽量减少或左或右结论。
当然,由于舆论监督而改变结论的案件,同发生案件的总量相比毕竟微乎其微。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审判结论被改变的情况,否则类似于上诉法院的机构早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但我们也不要掉以轻心,古人所讲的“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就是这个道理。如果蚁穴存在,千里之堤仍然不跨的话,那只是洪水还未到的缘故。“次贷危机”、“中东局势的动荡”也是一点一滴积累而成,并没有伟大的预言家能够预见到。真正能够预见到的就是防微杜渐,从这个意义上讲,针对法律而言就是尽量减少弹性审判。
(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