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在铬超标药用胶囊事件发生后,公安部指挥各地警方查封非法生产线80条,查扣用工业明胶生产的胶囊7700余万粒。用工业明胶的胶囊生产药品的企业,承担不承担刑事责任,若承担刑事责任,这些企业该当何罪。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该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9条规定,有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按劣药论处。《中国药典》规定,在制剂中使用的辅料品种与用量,应当无害。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特征表现为:(1)危害的客体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危害结果与刑法规定的放火、决水、等四种具体危险方法性质相当,即其危险性等同于这四种具体方法的危险性。(3)使用了刑法规定的放火、决水等四种具体危险方法以外的手段。(4)行为人主观方面须为故意。
三、罪行的定性。以《刑法》规定的放火、决水等其他四种以外的具体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形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犯罪的法条竞合。这种情况下,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也就是说,如果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后果不是极其严重,社会影响不是很大,也没有致人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虽然也影响了公共安全,但在犯罪构成上更符合生产销售劣药罪,一般情况下应按生产销售劣药罪处罚;如果后果极其严重,致人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且社会影响很大,在犯罪构成上则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可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四、量刑。(1)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2)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当然,因为笔者只是通过媒体报道获取的一些信息,以上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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