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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音》上市不上市,与道德何干?

2012年05月07日    我来说两句(2人参与)  

日前《北京日报》推出整版报道《〈知音〉:中国期刊第一股?》,得各大门户网站冠以《〈知音〉欲上市引争议毕淑敏称其缺乏道德底线》的标题转载,使得这本“看起来不那么入流”、“和所谓精英文化形成了对垒”(上述报道用语)的杂志成为呈现在众人面前的话题。

俗,可以是一个中性词,有人自称“我是一俗人”,何妨?俗是庸众的代名词。但是俗,慢慢变了某些人见不得、容不下的东西,俗变成了恶。于是,“超级女声”停摆,“网络红人”遭殃,“车展模特”禁足;于是,《知音》与“知音体”,也成了嘲讽、奚落、指责的对象。

不错,“知音体”是煽情,大量复制坚贞爱情、负心汉故事,以及说不清理还乱的名人故事,是俗,但这不是恶,更不是恶俗。“知音体”二十几年不衰,是因为有属于自己的受众,是“知音体”的受众决定了“知音体”的存在,不是《华尔街日报》的消费者,也不是《财经》的读者群。所谓的“精英阶层”消费的高端杂志并不见得比“小城镇女性”消费的杂志高尚,在老上海百乐门起舞也并不见得比在露天广场高雅,富贾名流与上海老太,各找各的乐,无关品味。“农业文明”(上述报道用语),也是一种文明,自然个中不乏趣味(只是你未必知)。城市与农村,人的情感好恶都是朴素的,大众与精英,哪有高下之分,精英也是大众一份子。以精英之雅自诩,鄙庸众之俗,不知几许。

要说俗,《步步惊心》,《武则天秘史》,《甄嬛传》,不俗?穿越现实,杜撰历史,宫闱廷斗无休无止,夺位争权无所不极,各大卫视争相播放,甚至拎着油瓶子到观众家里奖励,谁比谁更俗?问题是那么多观众喜欢,奈何?衣食者,市场。做良民,不违法,权力的手不必伸那么长,管多了,不该你管的也找你,你吃不消。这个世界本是多元的,好比我喜欢车模,你不喜欢,那是你的事,况且谁知道背地里你是不是比我更喜欢。

要说媒体公义,各个媒体有不同的定位与职责,新闻联播你去,俗人俗事我来,能反其道而行之?《知音》自有知音路。二十几年来,《知音》深耕农村市场和三四线城市,为那些“精英”杂志所不为,如今月发行量高达六百万份,大众喜乐,何错之有?《知音》,如此,《故事会》莫不如此。

道德这东西,软如面,随便怎么捏,总在你手里,总是你想要的。道德这东西,又硬如棒子,不喜欢的东西,便可以当做大棒打。 以道德的名义,似乎总是得心应手。“知音体”是游走在新闻与故事的边缘,但是,虚实真假,读者有读者的辨识与选择, 把新闻当故事看,把故事以新闻的形式表述,未尝不可,读者接受,市场认可,与道德何干?如侵权,被侵权人自有法律上的救济,判决公开,读者可以知情况,市场可以再次选择。作为一本营利性杂志,一旦不再为市场选择,自然就没有了继续经营下去的余地,哪里还需要你道德大棒。干净的国家讲规则,不讲规则尽谈道德,干净的国家也会变得肮脏。道德谈得过多了,就会伪君子遍地。

报道提到,《知音》侵权作家毕淑敏,被判需道歉,但《知音》迟延14个月才刊发致歉声明。此事在法律上并非难以解决,法院依申请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并且,被执行人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让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人付出成本,这里不是没有法律,倒是要问问法院执行力度的问题,法院执行不力,带来的问题是法之力不彰,法之威不显,累及司法公信。不抓问题的关键,一味地嚷嚷道德、道德,实在让人费解。

斥责《知音》缺乏道德底线,质疑其上市合理性,是混淆视听。上市不上市,证监会自有审查的标准。能不能上市,是看企业是不是合法经营,是不是产权清晰,是不是主营业务突出,有没有持续盈利能力,有没有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证件会审查的是企业符合不符合上市的标准,而不是企业道德不道德。如果说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有几个企业没有违过约、侵过权,如果以道德标准审查,恐怕没有企业能上市,何况道德本身没有标准。把道德不道德与上市不上市联系起来,是一个伪命题。

让法律的回归法律,法律难以承受道德之重。企业上市,还得在法律的框架内按法律程序审查、执行。至于企业上市后,由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按法律程序监督管理,企业经营成败由市场决定,自不必道德卫士们过虑。

如果一定要把道德不道德与上市不上市联系起来,那么请问,以道德之名阻碍企业上市,是道德呢,还是不道德?

(程青松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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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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