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连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舒贵才驾驶报废车辆返回住处途中撞伤人后逃逸,伤者被路人发现后送医院治疗,终因伤重不治身亡。日前,连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舒贵才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舒贵才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支付了被害人部分医疗费,具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连州法院判决舒贵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交通肇事罪判舒贵才有期徒刑三年。死者家属认为量刑太轻,提出抗诉申请,但被驳回。
网上热议,我也很好奇。
事实上,法院判案,除了刑法,还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明确: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同时,该解释明确: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0、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我认为:既然法院认定被告交通肇事逃逸致死,依法量刑起点在7-8年,同时法院又认定自首、认定被害人家属谅解,量刑减少幅度累加可以是基准刑的(20%+40%)60%,可以确定宣告刑的40%,即2.8年-3.2年,法院确定3年,并无违法。
更深层的原因是:被害人家属是否因被告的经济赔偿给予其谅解,是关键的情节,既然谅解,就在双方达成调解意向的同时应当有权知道接受调解后对被告从轻处罚的可能(或必然),接受了赔偿金还不谅解被告,这是被害人接受赔款时被蒙蔽了呢,还是被告被骗了呢?我不能妄下结论,但是,应当说明的是,只要是赔偿并谅解,这个从轻的情节就存在。反之,这个判决死者家属认为量刑太轻,提请抗诉,足以反映出的是“赔偿并谅解”的情节本身不确切,这样看来,驳回其抗诉申请,倒是值得商榷。
当然,以上论断基于对案件实质材料不了解,只是一家之言,只是对网传事实的评说,如有偏颇,请依据司法机关法律文书处理。
(侯建军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