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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被砸车主起诉公安不作为的“法理”考量

2012年10月15日    我来说两句(2人参与)  

网传:“9·15”西安反日游行中受重伤的日系车主李某某委托律师,将于今天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起诉公安局“不作为”。 讲到对于被告严重的不作为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依法理应予以赔偿。”

我认为:(1)既然要讲“法理”,先从“法”上看:

任何人或组织承担法律责任,根本源于法律的规定:

无论此事件是否被法院受理,判决结果如何,从法律上讲,还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条 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法律上讲“保护”一词,所谓“保护”就不是“保险”。“公安局”也不是“保险公司”,不用说公安局不可能保障每个人绝对安全,其实,按相对论思维来想:绝对的事其实根本不可能存在。

所以,安全不仅靠公安,当然最少还要靠自己。就算真的出事了,最少不能全怪公安部门。毕竟,如果真的是“在原告车辆被砸自己被击伤之前,打砸抢事件已经持续了很长的时间,”出现自身能预见的小范围的不安定,倒是真的应加强注意。

(2)从理上讲:坦率讲原告是受害者,应同情。但受害者获赔方式要明确,既然真正的致害人已经被抓获,在确定侵权人后按照刑事附带民事提起经济赔偿倒是发展的趋势,公安局在调查处理中,反而来告公安局,情理上也确实很勉强。

所以,对本事件的考虑,关键在于:不仅看法律上公安的职权行为需要达到什么样的作为,才能是“不作为”?还要考虑在生活上公民对自身财产(或人身安全)要背负什么样注意义务,才是合适的?这,更需要社会大众集体的心理考量。

只是事件敏感,本人的发言不代表任何一方立场,观点如有偏颇,请见谅。谨此声明。

(侯建军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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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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