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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偷车跳水溺亡 为何警察抓小偷也让人困惑

2012年07月18日    我来说两句(1人参与)  

网上传闻:7月14日中午,浙江,一名男子在街道偷窃一辆电瓶车后,被警方街面巡逻队员发现。警方巡逻队员当即驱车上前亮明身份叫男子停车检查,但男子却突然丢弃电瓶车后突然跳入20多米宽的河道中。男子在河中与巡逻人员对峙40多分钟后突然掉头游往河对岸,并发生溺水事故,救援人员马上跳水营救,但男子终因体力不支而下沉,救援无果的巡逻人员随即拨打119叫来消防施救,但男子此时已经沉下河道不见踪迹,搜救了10分钟无果后,消防撤离现场,随即警方立即联系民间救援队进行打捞,直至下午14时22分终于发现男子尸体。

蛮荒的自然界里的规则讲的是:猫抓老鼠,老鼠被抓,就难逃死的结局;

文明的社会规范里要求的是警察抓小偷,抓住要有法院定罪,判定其该死还是继续活。

抓住一个“死小偷”,是功,还是过,是可喜,还是可悲?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警察要保护财产安全,也要保护人身安全。当两者不能兼得只能取其一时,应当遵循的是“两权相害取其轻”的原则行事。人命无价,财产有价,孰轻孰重,不用多言。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现行刑法改变了原来盗窃罪的量刑,取消了死刑设置。

从正常人的一般认识角度讲,如果知道死不了没人想死。即使活的很不好。

但本事件现实是:警察“生”抓,小偷“死”掉。

我在看到此新闻时第一感触是震惊,震惊之后使更多的怀疑。普法普了几十年的效果让人学到了什么?“小偷”眼中的“警察”怎么还是“老鼠”见 “黑猫”的形象,构建法治社会的标语满大街都是,为什么还是很多人宁愿整日“打麻将”、“斗地主”、看黄色小说也不看法律一眼?法学“教育”、法律“普及”、我们真该反省。

其实,生活在并不简单的社会中,必然会遇到不简单的选择。一方面选择“习惯”,就不能“进步”;一方面,选择“慵懒堕落”,就会“无知”。有时,无知真的很可怕,可怕的居然可以要人命。

(侯建军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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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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