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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被开发商铲车碾死”真的是意外?!

2013年03月30日    我来说两句(1人参与)  

报道,3月27日,郑州中牟县农民被开发商铲车碾死。3月28日,当地官方回应称属意外事故,警方已介入调查。28日下午,中牟县委、县政府发布官方声明称:“3月27日下午,姚家西春岗村发生铲车碾人事件后,已立即成立调查组调查相关情况。经初步调查,这是河南弘亿农业科技公司施工期间发生的一起意外事故。当日,公安部门已介入调查,肇事司机已被拘留。下一步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官方的声明一定要注意“措词”!

虽然网上对此评论,多是以“负面”为主,严厉抨击官方的做法。发生事故调查是应该的,做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进行评价如果真是以事实为基础,但官方的声明中也许并无他意,但“意外事故”一词,却让人一下子抓住了“要害”,这不仅讲意味着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甚至是民事责任上也会减轻很多。与其后面司机被拘留,下一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前后明显有词不达意的嫌疑。在相关司法机关还没做出决定的时候,你是怎么认定的“意外事故”呢?那你的意思是要引导司法机关往“意外事故”上靠,还是司法机关已经做出了这样的认定。如果没有,那官方发言只要把“意外”两字删除,我想网民也不会有这么大的火气。

看来,如果不是媒体的 “恶意炒作”,那官方的发言人还应该好好的学习一下“文章措词”,要不然因为一个“词”就让政府在民众面前又失信一分。

二、从报道的相关内容来看,无论如何也构不成“意外事故”!

“意外”的字面意思那就是“意料之外”,是根本不可能预见到的事情,因此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这是排除“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一项。如此看来,在没有司法机关认定的前提下,那政府已经做出“嫌疑人”无罪的认定。从报道的内容看,司机在明知对方有人来阻止“施工”,并且进行“理论”的前提下,在启动车辆时并没有对此进行应尽,确认车辆周围的施工环境,违反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哪怕是没有“故意”的主观意思,但显然存在一定的过失,这就意味着绝不会是一起简单的“意外事故”。不知官方是如何推定此案是一起“意外事故”的?最起码应该就事实进行基本的阐明,以让民众信服。

三、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杀人?

笔者仅从报道中的只言片语中,难以还原事实真相。当然从类似的事件上看,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对方在“明知”的前提下,还启动车辆进行“威胁”、“较劲”的主观故意下,可以认定为“间接故意”。但一般在这样的“突发事件”面前,难以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对方有这样的主观故意。因此一般难以认定,司机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也难界定为“故意杀人”。因此,该案不论定什么罪名,都最多是“过失犯罪”。而过失犯罪,都在“三年”左右。都有适用“缓刑”的可能。

四、司机背后的“主使”,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该类事件虽一般是“突发事件”,且是“过失犯罪”;但与背后的“主使”难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应以查明的事实为基础进行认定。如果背后的人员,在明知有人阻止施工的前提,仍然指使工作人员进行违章冒险施工造成了重大事故。可以认定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作者声明:王巡生,潍坊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3465726860。精于刑事、合同纠纷。本文只是根据基本的事实人物进行一般社会评论,不是对具体人、事物做出评价。如有冒犯,敬请谅解!并欢迎各界朋友同仁交流探讨。

(王巡生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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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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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巡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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