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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纠纷的程序包括哪些

2013年04月15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现阶段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工伤赔偿纠纷一直占有很大的比重。到目前应该说大多大型正规单位已经基本做到了为公司职工交纳工伤保险,基本可以顺利解决了工伤赔偿纠纷。在不断完善各方劳动者保险的同时,以潍坊受理的工伤赔偿实务中会较多出现在许多单位的临时用工,各个小型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在雇佣人员时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依法也可以工伤程序解决。在此介绍工伤程序的基本流程:

第一,工伤报告(认定)程序。

在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用人单位应该在15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行政部门在60日内做了工伤认定结论。

在实务中,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为该职工交纳工伤保险或者是因为其它的原因(发生工伤事故涉及到单位交费比例的提高及部门领导的评职等),有时并不会为职工提出工伤报告。那劳动者就应在1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书。

该程序在一般的工伤赔偿中是必须要走的,也是工伤赔偿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第二,劳动关系的认定。

在现阶段实务中,用人单位已经为单位正式职工交纳了养老保险的,纠纷一般可以很好解决。而其它的工伤赔偿中都是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上双方会存在较大异议。这尤其是在临时工或个体雇佣中会做为一个重点问题来处理。用人单位会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来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先确认劳动关系后再继续工伤认定程序。

在这一程序中在实务中,劳动者也是先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做出裁决后,不服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一审和二审程序。

第三,对工伤认定书不服的情况。

在前面的劳动关系最终确认之后,劳动保障部门会根据情况做出工伤认定书。不服一方要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当然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不会改变的,能提起该程序的最大可能便是用人单位想以此来“不诚信”的行为来“合法”的拖延时间。

第四,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在工伤认定结论出具之后,劳动者一般都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实务中大多的工伤赔偿都是较为严重的人身伤害,大多都构成伤残或伤残级别较高。较轻的伤害因为钱并不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般会协商解决的。

对于该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再次申请之后为最终结论。

第五,工伤赔偿具体数额。

到此阶段才真正开始了工伤赔偿程序,主要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来计算具体的赔偿仲裁数额。该程序中也可能会经历仲裁、一审、二审这些基本程序。

第六,执行程序。

这也是工伤赔偿诉讼的最终的目的,大多的工伤赔偿双方都会在前面的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而一般能到执行程序的便是用人单位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且劳动者受伤较重赔偿数额较多的情况。

在潍坊受理的工伤赔偿程序中,大多发生在“临时雇佣工”身上。虽然法律是明确规定可以依工伤程序来处理,但这样的程序会比较繁琐。好处可能是费用少,从保护劳动者角度仲裁不收费,诉讼收费很少。在潍坊实务中,一般也会直接以雇佣人身伤害来起诉,这样的程序直接为到法院进行一审、二审。至于是否采用哪种程序要依据劳动者及受理部门的实际情况来认定,综合考虑之后做出更有利的选择。

作者声明:王巡生,潍坊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3465726860。精于刑事、民事、合同纠纷。本文只是根据基本的事实人物进行一般社会评论,不是对具体人、事物做出评价。如有冒犯,敬请谅解!并欢迎各界朋友同仁交流探讨。

(王巡生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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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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