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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辩护要点

2013年04月08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在当今社会的“不良风气”之下,强奸罪实务中一般也从严把握来进行界定,而伴有猥亵侮辱被害人的强奸妇女罪的未遂行为,与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更是难以区分。因为两者从外表上看十分相似,即便是真有强奸目的的行为人也往往会避重就轻,掩盖其强奸妇女的真实意图。为了正确地定罪量刑,区分二者也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强奸(妇女)罪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的主观上都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即强行奸淫的故意或目的,客观上则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措施侵犯妇女人身权利而与进行性交,是主观上的强奸故意和客观上的强奸行为的有机统一。

猥亵妇女罪,主观上有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的无聊流氓动机和猥亵故意,但不排除某些特殊情况下猥亵临时起意也具有奸淫的目的,但此处的奸淫目的也仅仅是试探性地提出同被猥亵的妇女发生性交关系的要求,如遭拒绝或制止即停止,而绝不是要违背妇女意志而决意强行进行性交的故意各目的。客观上也仅仅是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进行强制的亲吻、抚摸等行为,而绝不是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进行奸淫的行为。

通过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对比,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区分标准也就大致明朗。概括而言,即主观上要看是否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进行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看是否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侵犯人身权利强行同妇女进行性交之行为。也就是一切从“强”字来分析两者的区别,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真正使受害人达到违背自己意志的程度。

审判实务中,因为主观上的认定要以双方的实际背景来分析,双方是否相识,是否有过“感情”经历,是否有其它的“交易”等情况来分析,不能只以当事人双方的陈述来认定。从客观方面看,就要看当事人双方具体行为表现,强制行为的表现及程度,受害人的行为表现等综合来认定。

作者声明:王巡生,潍坊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3465726860。精于刑事、合同纠纷。本文只是根据基本的事实人物进行一般社会评论,不是对具体人、事物做出评价。如有冒犯,敬请谅解!并欢迎各界朋友同仁交流探讨。

(王巡生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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