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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的认罪笔录从何而来?

2013年04月15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最近对“冤案”的诸多报道,总让人觉得冤案就是无辜的。但其实从法律意义上看的冤案至少还分两种,一个是“真冤枉”,真冤枉那就是犯罪嫌疑人事实上并没有作案,而被冤枉,是一种事实上的冤枉。而另一个“准冤枉”,只是在证据不完善的前提下给嫌疑人定罪,因为违法法律规定而被推翻。此“冤枉”只是因为证据不足不能从法律上进行定罪,至于是不是还不一定,只是一种法律上的冤枉,并不代表事实上也冤枉。可对此案相关部门只是进行了程序性表态,显然也是适用了“准冤枉”的格式!而其余的人包括受害人还都是以真冤枉来认定的。对此我想也没有哪个政府机关愿意出头来解释这是怎么回事?“冤案”到底是怎么发生的?是真的冤枉还是证据不足?完全失去了昔日破案时的风采。

从公检法定案依据来看,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的前提下,仅利用“口供”来认定案件事实是本案得以定案人根本原因。而最终平反的依据也是因为不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因此其“认罪口供”不能做为定案证据使用,从而为其平反。因此嫌疑人的认罪口供就能了定案最重要的证据,甚至比被告人的当庭供述都重要。

因为“刑讯逼供”是不能拿到桌面上的东西,同样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的前提下,所有办案人员也绝不会承认的。因此也不能确定一定存在刑讯逼供,只是不能排除而已。那令人不解的是,在没有刑讯逼供的前提下,如果是真被冤枉的人,怎么会取得其完美的认罪笔录呢?

像张高平这样的冤案,在公检法办理的刑事案件中相对而言应该只占一少数比例。这样的案件,一般是重大案件,因为案发的特殊情况导致没有收集到有效证据,但又有作案重大嫌疑人时。那么疑犯的认罪笔录成为主要证据之一。那一般而言,被冤枉的人(排除替人顶罪)根本不可能能描述与案发现场一样的认罪笔录的。因为在时间、地点、作案方式等等细节上根本不可能讲的跟案发现场那么一致。那假设为被真冤枉的张高平认罪笔录是怎么来的?本人并不知道。有那么两句俗话:天下乌鸦一般黑。换汤不换药。因此从以往的电视剧或小说情节中,针对此案情况是怎么一回事,大家都是很清楚的!

以简单的过堂审案为例:凡是抓起来的肯定从主观上已经认定其有罪了。那么也是先礼后兵,让其自己认罪,争取从宽。如其不认,直接上刑。一般没人受的了非人的折磨,能少受点罪就行。这样一般也会先认。可缓过来的时候再翻供。接下来再打再认。

现在肯定不会像过去那样明目张胆的用大刑进行逼供了,但是怎么还能在没有刑讯逼供的前提下轻易取得被冤枉人的认罪笔录呢?那肯定有自己的手段,至于是什么?本人也不清楚,当然也不能完全相信受害人所说!只能靠大家自己理会了!

总之,虽然判决书上只是写明不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但是不刑讯逼供能取得被冤枉的人的认罪笔录几乎是不可能啊!

作者声明:王巡生,潍坊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3465726860。精于刑事、合同纠纷。本文只是根据基本的事实人物进行一般社会评论,不是对具体人、事物做出评价。如有冒犯,敬请谅解!并欢迎各界朋友同仁交流探讨。

(王巡生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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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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