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客服热线:15811286610
法律资讯法律咨询找律师找律所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合同范本法律文书护身法宝法律导航专题婚姻房产刑事债务劳动交通合同
23岁女子工作时被男友被杀害
石某来到小娟所工作的公司,残忍地将小娟杀害。
留学生漏洞消费超2千万
“发现银行漏洞消费”消息引发关注,究竟是怎样情况呢?
法邦网蔡绍辉律师走进校园
蔡绍辉律师特邀为三年级的四个班级共160名小朋友就法律知识方面进行专项课外知识教育。
首页法邦时评法律名人谈热点追踪法邦视频明星那些事儿曝光台民生社会贪腐深度

如何看待以婚姻为条件的各种感情协议

2013年03月30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约定各种事项,达成各种协议。这些协议在形式与内容上与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非常类似,都约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甚至是责任。有的协议还在名称上使用了“合同”这个表述。但是,并不是所有协议都会适用合同法。只有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时,才有适用的前提。

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也对“合同”下了一个定义:“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界定。”

在现实案例中,出现纠纷最多的也是以“婚姻为条件”的各种感情协议是否有效,能否适用合同法等问题。

按合同法的条款解释,合同是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主要的民事关系还是指财产方面的民事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无论签订的背景是什么,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其是虚假、胁迫的情况存在,一般先推定是有效的。但如果双方在“财产协议”中附加了以“婚姻”等身份关系为条件的感情协议。那依法该协议将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只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而婚姻法是决不能以“财产”决定婚姻自由的,因此,可以说该协议是不能发生效力的。

最常见的例子是民间习俗的订婚礼金,这种以民间传统留传下来的婚礼程序,在过去可能是有效的,其得到当时法律的认可。但我国的婚姻法直接规定的“婚姻自由”的原则,废除的订婚等民间习俗,也不认同以财产为条件的婚姻。因此对于一切以“婚姻为条件”的财产处理协议,也多从部分协议无效进行处理。

结婚为条件的订金是否进行返还为例,婚姻法明确规定应当返还的情形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虽办理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给付导致生活困难的。从婚姻法的立法意图上看,也就订婚礼金,不论是哪一方反悔都应当返还的。根本不会以按“协议”内容处理。甚至是哪怕结婚后再离婚时,如果有上述情况也应该退还。从立法总的意图上看,是倾向于不支持这种以“身份关系”为条件的财产协议的。

以此类推,那许多以“感情”为条件的财产协议也是很容易的认定,如双方不结婚便赔偿对方多少损失费,如果结婚便赠与多少财产等协议,如果对方已经支付,不存在其它违反“自愿”情况的前提下,依法一般不会支持返还。但同样的如果对方以此协议要求对方履行,依法也不会得到支持。

同样的,虽然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各种财产协议,法律也会支持这种财产协议的效力;但一定要注意不能以“离婚”或“出轨”等感情原因为财产协议的条件。

在现实中,不知是夫妻双方是出于“感情”需要,还是理智思考后,签订的“忠贞协议”。一方因过错而离婚,则放弃所有财产。或赔偿对方损失费多少。这样的协议一般很难认定为有效,还不如直接单纯的以“财产”论“财产”来的有效。但这不意味着,无过错一方没有任何权利可言,只要有证据证明对离婚存在过错时,还是可以依法要求损害赔偿的,但具体的标准应根据双方的财产由法院进行适当照顾,而不是以“感情协议”的内容来认定。

作者声明:王巡生,潍坊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3465726860。精于刑事、合同纠纷。本文只是根据基本的事实人物进行一般社会评论,不是对具体人、事物做出评价。如有冒犯,敬请谅解!并欢迎各界朋友同仁交流探讨。

(王巡生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法邦网-用法律解读新闻:律师介绍

王巡生律师



[责任编辑:马琳]

网友评论

 共0人参与 - 点击查看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法邦网立场。

时评律师介绍

王巡生律师
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虽之夷狄,不可弃也!
王巡生律师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15811286610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公司并购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常年顾问 调解谈判

近期更新

时评律师

蔡绍辉律师
时评律师:蔡绍辉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李先奇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李顺涛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高文龙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吕方征律师
时评律师:吕方征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推荐阅读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关于法邦网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反馈留言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