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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与假案有天壤之别

2013年04月01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最近的“冤案”似乎有点多,好在是“平反”这至少说明了社会法治的进步。笔者就杭州张高平案而言,到底是冤案还是假案!两者有天壤之别的。

首先,冤案肯定会发生,不可能彻底杜绝!

无论多么先进的司法制度,多么完善的法律规定,多么清廉的法治环境,都不可能避免有冤案的发生!只能说尽量减少冤案的发案率,也就是把一年十起冤案尽量变成十年一起冤案,最好是百年一起!当然这是美好的期望!所以央视的提问很好回答:今后这样的事(冤案),还会重演吗?答案是:肯定会重演。只是“时间问题”!如果我们一起努力,那时间也许会长一点,也许真的十年才一起;如果我们都放弃,那就不用说也许明天就会轮到我自己!这里的“我们”并不是仅指司法人员,而是指我们每一个中国人!

其次,“冤案”与“假案”完全是两个概念;

个人的观点是“冤案”与“假案”并不能同一而论。所谓的“冤案”是现有证据能证明嫌疑人是“真凶”,至少做为多数“普通人”都这么认为。这样定罪之后,最终发现有新的证据或有其它情况,证明了本案是“冤案”。这样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冤案”。

而“假案”是什么呢?这里引用张高平的话说就是:这不是我犯的铁案,是你们人为做的铁案。假案就是人为做的案子,在没有什么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认为“嫌疑人”是真凶,然后就找证据来证明“嫌疑人”是真凶!最后来定罪!这样的情况就属于是“假案”。

两者是完全不能相提并论,办理“冤案”的司法人员最多是“失职”,甚至有的可以说没有任何“过错”,不仅不能追究任何刑事责任,甚至可以重用,毕竟每一个“错误”都是一种经验。而办理“假案”的司法人员那就是“犯罪”,就是赤裸裸的犯罪,对“假案”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彻底追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冤案虽然难以避免,但是假案却是容易识破;

为什么这么说呢?就以案件的办理过程来分析,就可以看出其中的缘由。首先是侦查阶段,一般最常讲的就是“刑讯逼供”,个人认为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不要紧,但你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真相,而不是制造案件真相。当在刑讯逼供后获得的口供,应该很容易能分辨嫌疑人说的是真是假,是不是案件的“真凶”。如果真的不是真凶,肯定供述会与案发现场有一定的区别。侦查人员应该能轻易的进行甄别,可最怕的就是侦查人员偏离了原来的初衷,不是查案子而是做案子了!刑讯逼供不是为了获得疑犯的口供,而是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口供”,这样本来就可以避免的“冤案”就以“假案”的形式出现了!

接下来的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本可以就公安机关的“假案”能发现众多的疑点,可往往只是要求公安机关再补充“有罪”的证据,让“假案”看起来更真实而已。因为其也知道揭发“假案”要远比做“假案”难的多。很简单的道理,是得罪“同门”好,还是消灭“敌人”好。让我们自己选择吧?!

到了最后的审判阶段,法官最终可以听到了“真正”的辩护声音,但你不论这声音有多强烈,面对经过公安、检察院两轮下来做的“铁案”相比之下又是那么的无助!

这样一步一步的“假案”就成了“铁案”,而其实推翻“假案”的方法很简单,那就是只要公检法只要一方能站在公正的角度来说句话,那一切假案就会不攻自破了。问题是:谁会勇敢的站出来,说句公道话!

作者声明:王巡生,潍坊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3465726860。精于刑事、合同纠纷。本文只是根据基本的事实人物进行一般社会评论,不是对具体人、事物做出评价。如有冒犯,敬请谅解!并欢迎各界朋友同仁交流探讨。

(王巡生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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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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